整容效果不满意,属于医疗事故吗?
整容效果不满意,只能说没达到手术的理想效果,但是不能算医疗事故,如果手术中或者手术后发生人身伤害,就是医疗事故了。
病历书写不规范法院判决承担鉴定费用具体案例:
2013年4月15日,其因“双侧乳房偏小10年余”入住被告处,当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假体隆乳术。术后,其感觉双侧乳房高低,经常胸部疼痛,双乳假体偏硬有“结节”。原、被告经协商,被告仅认可术后效果存在部分问题愿意为原告提供免费修复手术。原告经过前一次失败手术,不敢在被告处再次进行手术,现原告诉请1、被告承担医疗费人民币(下同)73,600元、交通费1,000元、康复后续治疗费57,600元、律师费10,000元中70%的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000元的全部赔偿责任。
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对被告为原告的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时维敏人身的医疗损害。……”。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原告对上海市静安区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持异议,应原告重新鉴定申请,上海市医学会2015年12月30日出具沪医损鉴(2015)29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上海伊美尔港华医疗美容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双侧乳房包膜挛缩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虽对沪医损鉴(2015)29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第五、六部分持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的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上述异议不予采纳。关于争点二,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鉴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通常无法自行直接作出判断,而需要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并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本案中,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表述“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不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也明确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仍指出被告病历书写不规范,鉴于此,法院酌定本案两次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参考标准是什么?
你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